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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文章来源:产品展示    时间:2024-01-11 09:44:34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应用限制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8〕9号)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迅速扩大,公务卡发卡量迅速增加,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公务卡覆盖率偏低、使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一定要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的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逐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

  (一)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适用于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使用转账方式。

  (二)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三)凡使用现金结算且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可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一)加大改革力度。2012年年底前,所有省级预算单位一定要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各主管部门要将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到所有所属预算单位,并指导、督促所属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加快制定细则。各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本部门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要求各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不可以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可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卡制度改革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使单位财务专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加强宣传,在本部门本单位形成主动用卡、自觉用卡的良好氛围。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零星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