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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闻动态    时间:2023-12-07 04:55: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公司担保预计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公司拟为子公司浙江博菲重能电气有限公司、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博菲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其他商定的融资方式和向供应商采购付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3,000万元。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保理、票据池业务及其他授信额度、履约担保等,担保方式为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等,公司在上述子公司的审批额度内将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以最终签订的具体合同约定为准。

  上表所列额度,为公司依据各子公司情况所预估的最高额度,后期企业能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或建设情况,在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表所列示子公司、已设立的子公司以及将来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对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使用,但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3,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确定调剂对象及调剂额度。担保额度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间能够直接进行调剂,但实际在调剂发生时,对于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确保融资需求及业务开展,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签署与授信机构及业务合作方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文件。

  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有效期间为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授权期间,现有及新成立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可循环使用上述担保额度。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电机及其控制管理系统研发;电工器材制造;工程和技术探讨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机制造;电动机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仪器仪表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营业务:绝缘材料及制品、绝缘漆和树脂、云母制品和柔软复合材料、层压预浸料及其制品、聚酰亚胺薄膜产品、芳纶纸及其制品、高分子成型材料及加工、原辅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水性涂料、水性树脂、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电气机械及器材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株洲兆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株洲时代电气绝缘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

  注册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16号8幢(自主申报)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拟为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其他商定的融资方式和向供应商采购付款等情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总额度不超过63,000万人民币,上述担保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担保金额以实际签署担保合同或协议为准。每笔担保金额及期限等条款以最终签订的具体合同为准。公司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向各金融机构、商业机构等申请金融授信或其他赊销信用额度时提供上述担保额度,有利于提高各单位的融资能力,满足其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推动其业务更好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经营管理风险及决策,可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确保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子公司其他股东将不按其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为子公司提供2023年度担保额度事项。

  本次担保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2023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8.5亿元人民币(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范围内,最终以授信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有效,授信期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综合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融资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银承授信额、非融资性保函、交易对手风险额度等综合授信业务。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最终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与银行办理相关授权额度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10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方攸同先生、张连起先生共2人以通讯方式出席)。

  会议由董事长陆云峰先生主持,监事、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3年度一季度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方攸同先生、张连起先生、张小燕女士分别向董事会递交了提交了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该事项出具了审计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该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拟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因利益相关,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治理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中的相关内容。

  因董事陆云峰、凌莉、狄宁宇、胡道雄、张群华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议案涉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上述人员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年度报告》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治理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中的相关内容。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与银行办理相关授权额度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会议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议案8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4、5、6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附件二)、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可直接到公司进行股权登记,也可以电子邮件方式登记。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证明复印件,并在参会时将相关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交会务人员。电子邮件须在2023年5月12日17:00之前送达公司证券部邮箱(,不接受电话登记。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还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登记系统进行线上登记,在微信中搜索“博菲电气投资者关系”微信小程序或扫描以下二维码,进入“股东大会”栏目,依据提示进行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如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2.截止本次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4月21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10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凌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群华先生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监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3年度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3年度一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从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认真履行了监事的职责,及时了解和检查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及各种方案、合同进行了监督、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总体运营状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在日常经营和企业管理中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拟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公司治理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2年度公司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国家及相关部门有关上市公司薪酬制度,监事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薪酬水平遵循了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原则。

  本议案涉及全体监事薪酬,因利益相关,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监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2023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5亿元(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范围内,最终以授信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有效,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作如下专项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1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7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9,5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405.1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3,134.8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16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69,162,062.84元,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为506,938.93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93,944,876.09元,其中包含未赎回的结构性存款本金50,000,000.00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143,944,876.09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不存在违反《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科技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充分保障保荐人、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权。截止目前,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存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投资相关理财产品余额为5,000.0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总计14,394.49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本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2年10月17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01,682,200.00元,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5,868,681.15元。经公司2022年10月2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1,682,200.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年产35,000吨轨道交通和新能源电气用绝缘材料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5,868,681.15元置换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275号专项鉴证报告,公司保荐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已于2022年10月31日将107,550,881.15元募集资金转至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完成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置换工作。

  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资金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能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193,944,876.09元,除经批准的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外,其他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